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0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七七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拾參顆(毛重四.四公克)、大麻煙壹支(毛重0.
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向一綽號「 小吳 」男子‧‧」、「嗣為警於上開處所查獲」應
補充為「向一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吳」之成年男子‧‧」、「嗣於同年月九日
零時五十分許為警於上開處所查獲」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
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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