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簡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
     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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