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許蕙寶 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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