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許蕙寶 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