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原告 吳申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 吳孟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1,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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