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 陳建忠
男29歲被告 林久勝 原名 陳久勝 被告乙○○原名 陳健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9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名稱應更正為判決。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晴翔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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