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運通 即 陳英明 之繼承人
陳賢梓 即陳英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袁海燕 (不詳)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
,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則為民法第108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就被告陳運通、陳賢梓應就被繼承人陳英明
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是以本件為必要共
同訴訟。然查,被告陳賢梓為未成年人,此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陳賢梓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袁海
燕代為訴訟行為,然袁海燕業於107年12月29日出境,有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00號裁定1紙在卷可參,是以原告
所陳報之袁海燕住所地是否為真?其於國內是否有住所?尚
屬有疑。綜上,前揭事項尚待補正,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件、原告應查報被告陳賢梓之法定代理人袁海燕之正確送達住
址,並提出袁海燕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書
狀繕本貳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