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竑溢
法定代理人 錢濟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子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11月26日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