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5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林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