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平和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平和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馬平和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執行羈押,並以其羈押原因仍在存在,業民國104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馬平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1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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