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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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平 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平和 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叄月叄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馬平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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