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董鼎禾 訴訟代理人 林書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銓 、 董鍾櫻 及 董鍾樑 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認可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橘郡案號04CC05622號之民事確定判決效力,故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即依前開民事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亦即美金371萬7,969元、法院所核准之金額美金21萬4,087.03元以及利息,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之孳息或費用等,不併算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701萬0,123元【計算式:(美金371萬7,969元+美金21萬4,087.03元)×起訴時之新臺幣匯率29.758元=1億1,701萬0,12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萬3,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