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0號上訴人 許黃寶連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上訴人 賴宏仁
賴宏俊 施哲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六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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