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仲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認字第1號聲請人TECHNOEXPORT股份公司(TECHNOEXPORT,A.S.)法定代理人ING.TOMASPLACHY,CSC
DR.KARELKARETA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劉揚浩 律師 陳貞妤 律師相對人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劉禹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商務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