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鄭垂榮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法院確定判決、欠款明細表)。
二、聲請人委任何新台為本件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