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富秧選任辯護人王榮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拾陸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富秧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以104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另行具狀請求調查證據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