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平 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平和 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叄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馬平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05年3月31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5年5月3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之重刑,被告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