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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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56號上訴人王A姓名住所詳附件被上訴人陳B姓名住所詳附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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