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登彥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2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7年審易字第1950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登彥銘犯如附表一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登彥銘為 陳錦玫 前男友, 謝煌麟 為陳錦玫現任男友,登彥銘基於恐嚇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登彥銘於民國107年4月15日凌晨0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大東一路路口,因謝煌麟敲打其車窗並要求其不要再找陳錦玫。致登彥銘心生不滿,遂要求謝煌麟與陳錦玫分手,並恫嚇稱:「如果你不跟陳錦玫分手的話,要找人打你,並叫人到你家把你拖出來打」等語,致謝煌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登彥銘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予陳錦玫,而由陳錦玫轉達訊息內容予謝煌麟,使謝煌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登彥銘坦承不諱,核與謝煌麟、陳錦玫、 潘琮文 證述相符,並有Line對話擷圖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上開一之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謝煌麟於108年4月23日調解成立(本院108年審附民字95號),告訴人謝煌麟於108年6月12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犯後態度,兼衡犯罪動機、方式、危害、素行(無任何前科),暨其教育、家庭、經濟、健康(涉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紀錄,迄於宣判前無其他偵審中案件(前案紀錄表)。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考量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08年6月12日具狀,同意就所犯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從輕量刑或緩刑,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本案被告登彥銘被訴於107年4月16日傷害謝煌麟,涉犯傷害罪部分,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另經本院108年審易字10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1款、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主文│備註││號│││├─┼───────────────────┼────────────┤│1│登彥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事實及理由一㈠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登彥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事實及理由一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時間│訊息內容│├──┼─────────┼────────────────┤│1│107年4月15日上午10│「我決定了,我會讓他很難過的」、│││時9分│「我一定叫人去他家抓他出來的」、││││「我一定會讓他被抓去關的」、「我││││已經叫了準備堵他了」、「我一定會││││讓他好看的」、「我會讓他在鳳山很││││難過的」、「別逼我拿槍去找他麻煩││││,我一定要他命,要完沒關係,我會││││讓他看不到太陽的」、「我一定會讓││││他死」、「我有叫人堵他了」、「反││││正我一定會讓他很難堪」、「我也準││││備要讓他死了」、「我會用我命讓他││││死的」、「我一定會讓他死」、「我││││要他命」、「要瘋我會比他瘋想死沒││││關係」、「今天或明天我一定抓他出││││來」、「相信我,我會玩給他死」、││││「我如果沒找他麻煩我輸你,我不會││││留情面」│├──┼─────────┼────────────────┤│2│107年4月15日上午10│「我會讓他不敢出門,敢出門我就壓│││時11分│走」│├──┼─────────┼────────────────┤│3│107年4月15日上午10│「反正我一定會讓他死」│││時39分││├──┼─────────┼────────────────┤│4│107年4月15日上午10│「我會讓他看不見太陽」│││時40分││├──┼─────────┼────────────────┤│5│107年4月15日上午10│「我會讓他死」│││時46分││├──┼─────────┼────────────────┤│6│107年4月15日上午10│「他嫌命太常(應為「長」),沒關│││時47分│係」│├──┼─────────┼────────────────┤│7│107年4月15日上午10│「反正他準備等死」│││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