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9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3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9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孫文田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孫文田於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審易卷第29頁)。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之;所有物於遺留後,所有人即驚覺且返回遺留處查看,該物自應評價為離本人所持有之遺忘物。查被害人 孫承源 於民國108年1月11日22時56分許,將白色袋子1只(內有人蔘4盒,價值新臺幣6,600元)遺落於行李手推車上,於同日23時6分許發現物品遺失旋返回機場尋找乙情,業經被害人供陳明確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7至38頁),足見被害人發覺不見後立刻反應,旋返回機場尋找,是其袋子及其內人蔘並非遺失,而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一時貪念,拾獲他人之物後,竟加以侵占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惟念其犯後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將人蔘4盒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警卷第25頁),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獨居,仰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過活,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審易卷第33至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侵占之人蔘4盒,固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予被害人,業如前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936號被告孫文田男7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文田於民國108年1月11日22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入境前車道巡迴車上車處,拾獲孫承源遺留於行李手推車上之白色袋子1只(內有人蔘4盒,價值新臺幣6,600元),明知該白色袋子及袋內所裝人蔘4盒為脫離本人所持有之遺忘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孫承源於同日23時6分許,返回上開地點找尋該白色袋子未果,即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孫文田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其有取走該白色袋子│││訊之供述│且未將袋子交由「高雄國際航││││空站」或報警處理,惟仍矢口││││否認侵占犯行,辯稱:我以為││││該袋子可能是垃圾,我本來要││││拿去交,但登記拾獲人的年籍││││資料等程序約半小時左右,那││││天我剛好要接朋友,我朋友已││││經下飛機在國際航廈入境處,││││我就先放在我車上,我想隔天││││再去交,但我把這件事忘記了││││云云。│├──┼──────────┼─────────────┤│2│證人即被害人孫承源於│被害人孫承源於108年1月11│││警詢之陳述│日22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入境前車道巡迴││││車上車處,將白色袋子1只遺││││落於行李手推車上。│├──┼──────────┼─────────────┤│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全部犯罪事實。│││張及監視器光碟1片││││││││││├──┼──────────┼─────────────┤│4│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扣│被告將白色袋子1只及其內所│││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裝人蔘4盒交由警察扣押,被│││表、扣押物收據、贓物│害人孫承源已領回白色袋子1│││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扣│只及人蔘4盒。│││押物照片1張││├──┼──────────┼─────────────┤│5│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警│被害人孫承源於108年1月11│││備隊受理各種案件紀錄│日23時6分許,返回「高雄國│││表、受理案件登記表│際航空站」國際線入境前車道││││巡迴車上車處找尋該白色袋子││││未果,即報警處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檢察官吳韶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敬甯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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