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壹佰柒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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