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大歐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萬
  寶大歐洲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姓名、地址
  ,並提出該管理委員會是否經台中市南屯區公所核備成立之
  證明文件(請向台中市南屯區公所查詢),與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佔用露台之設施,該露台被佔
  用部分之客觀價值金額應為多少?
三、請提出訴狀記載台中市政府之「府督建字第0970032753號」
  函影本1件。
四、請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償金」,該償金之法律性質
  為租金、損害賠償金或其他?又償金以每坪每月新台幣75元
  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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