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千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甲○○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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