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
三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2月8日起至114年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84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4年2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6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20,5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等為證。
㈢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另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4月29日將債權暨其擔保或從屬權益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並於97年4月29日公告在台灣新生報。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鎮○○○段│1516-40│建│68.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4│台南縣新化鎮│台南縣新│4層樓房│37│41│41│31│15│平│鋼筋│9.│平│全│││60│大德街82之20│化鎮唪口│鋼筋混凝│.0│.3│.3│.9│1.│方│混凝│53│方│││││號│段1516-4│土造│6│1│1│2│60│公│土造││公││││││0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