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21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業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7月24日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