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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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五頁第十三、十四行關於「982,000元(
計算式:178,000-38×2,100=79,800)」記載,應更正為「
98,200元(計算式:178,000-38×2,100=98,2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第5頁第13、14行中有如主
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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