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
偵字第3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毀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
罪。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就前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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