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即第一審原
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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