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三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球鞋1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球鞋1雙,確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2紙、鑑定報告書1紙、蒐證及證物照片6張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