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刑補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107年度刑補字第7號請求人LEEJUONGME上列請求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補償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請求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59號判決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83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請求人上開案件既尚未經判決無罪確定,即與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且此情形尚無法由請求人自行補正,本件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