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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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舞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東岳 被告甲00
00000號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大舞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東岳)在第一審法院自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擔任第一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信託,嗣改制為匯通商業銀行,繼改制為國泰商業銀行)經理,與上訴人公司前董事長 杜精華 二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杜精華偽造上訴人公司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臨時股東會議記錄,將上訴人公司章程原不得為他人作保之規定改為「大舞台公司得提供擔保為他人保證,不受公司法第十六條之限制」,再由杜精華持向第一信託台南分公司申請貸借新台幣一億元,由被告配合迅速放款後匯入杜精華個人帳戶,致生損害於大舞台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本件經原審調查證據審認之結果,認公司章程未載有得為保證事項者,不得對外保證,公司法第十六條有明文規定,被告身為第一信託經理,對該項法令限制應無不知之理;而被告於杜精華向其探詢貸款及保證相關規定時,告知如上訴人公司要為其貸款作保證時,需符合公司法規定並檢附符合規定之相關文件,此項告知洵與事理無違;被告辯稱未教唆杜精華偽造上訴人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紀錄,只是貸款機構為服務客戶所作詢答等語,洵足採信。至上訴人公司指被告未就杜精華申請授信案件詳加查證,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足證被告與杜精華共同犯罪云云;然按諸商業習慣,服務業當以迅速回應顧客要求為要,而金額較高之貸款,則僅貸款公司董事會始有權決定,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縱未詳加審核申貸文件,亦屬該貸款公司內部管理有無怠忽問題,與杜精華是否偽造股東會議紀錄無涉。而杜精華所書具自白書一份,其上僅第二項敍及:「第一信託趙經理要求大舞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但大舞台公司因章程規定不能做連帶保證人,所以趙經理要求變更大舞台公司章程,本人因急需用錢故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自行偽造董事會及股東會議紀錄,變更公司章程,以附(符)合趙經理要求」等情,仍不能資為被告與杜精華共同犯罪之證據。況杜精華所貸款項,悉數匯入其個人帳戶,被告未得分文,且本件貸款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即核准貸放,迄至上訴人公司提起自訴時,已相隔四年,上訴人公司提供價值不菲之不動產供擔保,股東們對公司資產大幅變更卻毫無所悉,放任杜精華於九十一年間避居海外,復未向其妻打聽杜精華住居所,也未責令杜精華說明,豈能僅因被告對杜精華貸款未做追蹤記錄、未將借款授信書及保證書持向上訴人公司說明等情,即以臆測之詞,遽謂被告與杜精華勾結共同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與杜精華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其犯罪不能證明,因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公司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猶執陳詞,謂被告對上訴人公司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多年隱瞞連帶保證及設定抵押權貸款之事實,亦未查明杜精華提出之股東會及董事會議紀錄,關於修正公司章程之決議是否違反董事利益迴避規定,復未依正常對保程序確認杜精華是否有權代表上訴人公司與第一信託簽訂貸款保證契約,逕准杜精華借貸鉅款,顯有與杜精華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等語,係就原審已調查論斷及原判決理由已詳為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其他上訴意旨復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係如何違背法令,核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洪文章法官蘇振堂法官蕭仰歸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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