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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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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