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莊莞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
  付補習費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
  序。查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應先定期命補正。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3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裁判
  費1,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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