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莊莞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
付補習費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
序。查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應先定期命補正。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3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裁判
費1,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