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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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簡光昌
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