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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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全字第37號

聲請人 張珮琪

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書宸 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羽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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