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全字第37號聲請人 張珮琪 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書宸 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書記官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