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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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4號
原告 孫佳錚
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 律師
被告 孫億
法定代理人孫佳錚
林滿鑫 住屏東縣○地○鄉○地村○○路○段00巷00○0號
被告林滿鑫住屏東縣○地○鄉○地村○○路○段00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