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朱萱 被告 謝智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法官詹莉荺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書記官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