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琮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琮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簽結處分。本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鑑定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23號卷第51頁),足見本件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4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緝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另於112年1月5日在台中市港交流道附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於翌日在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與廣州二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49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簡稱本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經抽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合計毛重4.03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抽1,檢驗後淨重0.23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6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第53頁)

112年安保字第12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第51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