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囷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宏明 、 謝仲明 、 謝英霞 、 謝宜蓁 、謝英雪、 謝筑羽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4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