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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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權讓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裕崇 即建利砂石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黃信銓 間債權讓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5萬8,206元本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4
5萬8,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