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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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權讓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裕崇 即建利砂石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黃信銓 間債權讓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5萬8,206元本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4
5萬8,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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