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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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家麟 代理人 姜俐玲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住所地記載「台北市○○區○○街○○○巷○號5樓」,然據聲請人於104年4月15日陳報租屋契約及聲請人戶籍地址記載為「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何以二者不同?復據聲請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聲請人與母親、弟弟設籍於同址,聲請人承租該屋每月租金支出8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未能其他家人分擔租金之理由為何?請聲請人確實說明房屋租金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