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鴻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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