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蘇英杰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蘇英杰因竊盜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或裁定確定,為此向鈞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係由受刑人本人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附卷可參,揆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受刑人非合法之聲請權人,故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倘認所受二以上裁判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者,得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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