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權讓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裕祟 即建利砂石行間債權讓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