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字第5號原告 林雪香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被告 張紹沛國泰動物醫院
譚大倫曼哈頓動物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