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 翁日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翁進文 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是當事人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案被告,其以為避免原告翁進文日後再行節外生枝,胡亂主張誤導法院及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函請相對人陳報是否同意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據相對人表示不同意交付,此有其陳報狀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既未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則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法庭錄音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仁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