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胡欣怡 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