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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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10號原告 謝兆盈
楊光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複代理人 呂欽宏 被告 楊光武 兼訴訟代理人 楊天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楊光武、楊天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3,9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惟原告已繳納280,57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溢繳227,799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