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邱良模 上列聲請人邱良模因與相對人 張秋 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良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到院(本票及本票裁定)。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地號權利範圍,並以現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主)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