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10號原告 謝兆盈 住臺北市○○路
楊光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複代理人 呂欽宏 被告 楊光武 兼訴訟代理人 楊天樹 住臺北市大安區正聲里1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光武、楊天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177元。惟查: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事項有二,其中第2項請求屬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依此,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20,000元(見估價報告,本院卷第82頁至第8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57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3,177元外,尚應補繳267,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