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文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